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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胜诉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20-06-22  浏览量:1444

案情简介:1985年许,村委收回本村一户村民的一处磨坊,作为补偿,村委给该户村民的两个儿子各自一处宅基地。其时,弟弟在东北工作,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哥哥一直在本村务农,经济窘迫。该两处宅基地毗邻,哥哥建房四间居东,弟弟建房四间居西。建房时,弟弟自东北托运木材、钢筋等用于两处房屋的建造。房建成,房产证也各自办理在哥弟二人的名下,但弟弟的房产证委托哥哥代为保管。1998年,哥哥去世。2018年春,亲戚捎信给弟弟回村,该村化为市区要拆迁。弟弟回村后,见其房由侄子居住使用,且侄子告知该两处房屋均系哥哥名下的房产。弟弟去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1997年其名下的房产证发生变更登记为哥哥名下。于是,诉成。

案件办理:弟弟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调查核实程序、擅自将房产证变更登记,要求撤销该变更登记,恢复房产证的初始登记状态。一审法院以弟弟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二十年为由,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仍维持一审、二审判决。该历次行政诉讼,我方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颁发涉诉变更了的房产证的证据,但,该行政机关仅以1997年变更登记留存的一页附联作为弟弟起诉超出时效的证据,拒绝出示涉诉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也不指令该行政机关提交涉诉证据。为此,弟弟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民事诉讼。一审庭审中,侄子等均不出庭应诉,其代理人主张原房产证是弟弟的名字,但因系错误登记,故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自查自纠而作的该变更。对此,结合行政诉讼庭审卷宗资料,弟弟的代理人利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等理论、农村民房审批程序、国家对一户一民房的管理规定等据理力争。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涉诉民房所有权由弟弟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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