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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20-03-04  浏览量:548

案情:龙青高速边坡绿化工程,丙公司借用乙公司绿化资质与发包人甲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丙公司之一经理丁又以个人名义与自然人戊签订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戊系庚之授权代理人、现场施工管理人。随后,庚与申签订绿化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申招用劳务人员并发放劳务费、庚负责施工机械、材料等的购买提供,申的工程款以完成绿化工程后每平方米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临近春节,申招用的劳务人员欲讨要劳务费返回四川老家,为此,庚向丙公司提出结算工程款的要求,丙公司以庚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予以拒绝。丙向山东省有关部门投诉,丙公司迫于无奈单方擅自以申提交的劳务人员工作日期及日工资数额向包括申在内的所有劳务人员支付五十余万劳务费,该支付过程,丙公司拒绝庚介入。自此,纠纷发生。



案件审理:庚持戊与丁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部分施工证据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将甲、乙、丙公司及丁均列为被告。该案历经四次庭审,甲、乙公司拒绝出庭应诉;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庚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丁亦否认庚的原告主体资格,声称劳务分包合同系丁与戊之间签订,与庚无关,且丁向法庭提交其持有的一份丁与戊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中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之施工单价远远低于庚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而该两份劳务分包合同之工程量及施工单价均载于附页,双方均无签字或盖章;丁向法庭提供三证人出庭,声称该三证人系庚主张的路段绿化工程之劳务分包人,以此意欲证明戊或庚施工之工程量远远低于诉讼请求,但该三证人庭审作证时百般耍滑、不能就施工涉及的各种实际问题向法庭作出明确的说明。

因甲、乙、丙三公司缺席法庭审理,施工工程所涉及的招投标文书、工程发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所有的关键证据无法取得,案件复杂迷离。后,就丁与戊两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附页之真伪,庚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支持了庚之主张;丁随后也提起同类性质的鉴定申请,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鉴定费而放弃鉴定,至此,施工工程之单价得以确定。诉讼中,庚申请法院去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此前庚报案后民警传唤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庚等人制作的案件卷宗资料。在公安卷宗中,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之陈述与民事案件审理中之主张或抗辩大相径庭,依据该卷宗资料得以揭示丙公司借用乙公司资质与甲公司签订涉诉工程承包合同、丁系丙公司委派之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之负责人、工程施工量约两万平方米(庚主张为两万两千平方米)等信息。但,庚仍不能实际证明施工之工程量。

据此,代理人结合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之证据作分析推理,认为现有证据结合民事诉讼之证明责任等原理,足以认定庚具备涉诉工程原告主体资格、庚施工之工程量及工程单价均符合诉讼请求等主张。


判决:某某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认定庚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涉诉工程量为两万两千平方米;工程单价与庚主张的工程单价一致。但,该判决存在部分瑕疵,即将丙公司擅自向申等劳务人员发放的劳务费多扣划近十万元,目前就该瑕疵,庚提起上诉,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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