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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上诉得以改判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8-12-08  浏览量:484

商品房买卖纠纷。
甲购买商品房一处,该房原为房产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建设,甲受让于机关干部的购房权益,自某居委会处缴纳全款购房。购房至今十多年,居委会不予协助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且不返还多收取的购房款(实际面积少于约定面积)。
一审,甲信心满满自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居委会协助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某居委会向甲支付自甲起诉之日之日前两年的违约金,以银行贷款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驳回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代理甲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条,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办证日止,居委会向甲支付房款总额为基数年利率6%贷款利率的违约金;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改判某居委会退还多收房屋面积3%内房款多少元,自2003年某月起至还款日止向甲支付银行贷款6%的利息;居委会双倍返还超出房屋面积3%的房款多少元;驳回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本,死马当作活马医的上诉案件,竟然有此出人意料的结果。司法确实进步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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