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胜诉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7-07-05 浏览量:577
当事人因多年前违法经营黄金买卖而被查扣黄金及现款,经委托律师提起国家赔偿程序,现已全部获赔。
申 请 书
申请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
请 求 事 项
1、返还扣押申请人所有的黄金3000克。
2、返还扣押申请人的人民币现金660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因申请人涉嫌个人违法经营黄金事宜,19XX年X月X日,贵局侦查人员赵某、孙某扣押申请人所有的黄金3000克;19XX年X月X日,贵局侦查人员王某、刘某扣押申请人人民币款项两笔,共计660000元。时至今日,贵局对申请人涉嫌个人经营黄金之行为未作出处理。
自贵局侦查人员作出扣押行为至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个人经营黄金的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国家规定”是指《金银管理条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的“许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黄金的专项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经营许可制度业已被取消,《金银管理条例》关于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的规定不再适用,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黄金无须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因此,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后,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黄金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依照刑法第十二条所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为发生当时已有的法律对行为进行定性。但是,如果审判时法律发生了变化,按照变化后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适用新的法律。
综上,就申请人被扣押黄金及现金事宜,恳请贵局予以审核并向申请人返还。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附: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