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丰战律师
兰丰战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保险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0-9853-73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烟台律师 > 莱山区律师 > 兰丰战律师 > 亲办案例

国家赔偿案件胜诉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7-07-05  浏览量:577

当事人因多年前违法经营黄金买卖而被查扣黄金及现款,经委托律师提起国家赔偿程序,现已全部获赔。


申请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

1、返还扣押申请人所有的黄金3000克。

2、返还扣押申请人的人民币现金660000元。

因申请人涉嫌个人违法经营黄金事宜,19XX年X月X日,贵局侦查人员赵某、孙某扣押申请人所有的黄金3000克;19XX年X月X日,贵局侦查人员王某、刘某扣押申请人人民币款项两笔,共计660000元。时至今日,贵局对申请人涉嫌个人经营黄金之行为未作出处理。

自贵局侦查人员作出扣押行为至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个人经营黄金的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国家规定”是指《金银管理条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的“许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黄金的专项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经营许可制度业已被取消,《金银管理条例》关于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的规定不再适用,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黄金无须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因此,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后,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黄金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依照刑法第十二条所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为发生当时已有的法律对行为进行定性。但是,如果审判时法律发生了变化,按照变化后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适用新的法律。

综上,就申请人被扣押黄金及现金事宜,恳请贵局予以审核并向申请人返还。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XX


附: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三张



以上内容由兰丰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兰丰战律师咨询。

兰丰战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保险纠纷

手  机:150-9853-73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