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丰战律师
兰丰战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保险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0-9853-73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烟台律师 > 莱山区律师 > 兰丰战律师 > 亲办案例

施工队职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遭一审驳回,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7-05-23  浏览量:998

施工队职工携妻带子远离家乡到招远金矿从事井下采掘多年,此前的诉讼中,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该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职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施工队借用公司资质且经常更换公司为由,认定职工与公司间系用工主体法律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对职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

20XX)鲁06XX民初30X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撤销(20XX)鲁06XX民初30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一、XX公司是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中之用人单位。

1、工程有限公司授权陈某以其名义承揽工程、招用劳动者并实施金矿工程的采掘业务,陈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XX公司的行为。

2、基于金矿井下采掘爆炸、粉尘、落石、塌陷等重大风险而引发的巨额赔付责任,以及安监部门为预防发生矿难事故对金矿生产经营之严格检查监督,金矿多将井下采掘业务外包以规避责任承担。由此,导致自然人成立施工队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招用劳动者实施井下采掘业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对劳动者井下采掘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此种严重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大行其道。由此导致尘肺病、矽肺病、工伤、工亡事故连连发生、无法阻遏,而此种违法行为正是国家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范、打击的行为。

本案中,XX公司是否将资质借给陈某使用无需查清,即便确系陈某借用XX公司资质的,并不改变该公司是本案纠纷用人单位之法律属性,XX公司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拟制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之分,劳动关系双方均须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法律行为,劳动者须得到劳动法的一体保护、没有例外。

1、劳动者是否知道为谁工作、谁支付报酬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地面上之工厂、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悬挂公司招牌、存续时间长,职工知道在为谁工作是显而易见的事。金矿井下采掘业务不同于地面上之工厂、企业之生产经营,各种借用资质的施工队仅以几间办公室便可组织管理劳动者,业务在地下开展、实施。且,基于防范受工伤伤害、职业病伤害职工依法维权之目的,承揽金矿采掘业务的公司不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信息,如此情形之下,不能将用人单位之违法行为转嫁由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XX公司授权陈某承揽工程、实施工程采掘业务,那么,陈某招用劳动者、对劳动者组织管理、支付报酬的行为,系XX公司的行为,不是陈某的个人行为。

2、一审判决以用工主体责任区别于用人单位责任,进而提出拟制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之区分,以拟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享有普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部权益下判,系曲解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重大认识错误。

1)至今尚未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用工主体责任与用人单位责任项下劳动者享有权益不同的规定。

2)至今尚未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中间地带存在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定。

3)金矿采掘业务中,冒着生命、健康高度风险在井下经年累月挥洒汗水劳动者,因施工队封锁信息而不知为哪家用人单位工作、因借用资质投机取巧的施工队连年更换资质以逃避依法应该履行的对井下采掘职工之安全保障、健康保护义务,该等应该以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严格规范、处罚的行为,竟然被认定为拟制劳动关系,此为非但对法律的曲解,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对施工队及出借资质用人单位恶意违法行为之纵容!现今,众多遭工伤、职业病损害维权无门的劳动者比比皆是,谓之哀鸿遍野不为过,此等恶意违法行为当为遏制!

4)一审法院已在(20XX)X民初字第4XX号判决书中认定本案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如此,XX公司不负有遵循劳动法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XX公司违反该义务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诉人要求XX公司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有据。

三、一审中,上诉人就诉求提供充分证据,XX公司予以认可。依据劳动争议纠纷之审理规则,XX公司不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无有效的反驳上诉人诉求的合法理由,上诉人之诉求应得到确认。

综上,本案焦点实系法律、法规之理解适用,恳请二审依法审核、甄别,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兰丰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兰丰战律师咨询。

兰丰战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保险纠纷

手  机:150-9853-73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