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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7-03-12  浏览量:2245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56岁,汉族。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服(2013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2013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不承担黄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罪。

(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如下问题:

1、受害人黄某作虚假陈述。

受害人黄某就侵害过程、受伤部位的数次陈述严重矛盾;就目击证人孙某、毛某是否在场的陈述以及就李春山出现时间的数次陈述严重矛盾冲突。

120XX615日黄某在询问笔录中称,上诉人上来拽着她的头发用手打她的头,把她打昏在地上,然后她又用脚踹她的胸部和右面肋骨处。黄某就伤情称头痛、胸痛、左面肋骨痛,未声称右侧肋骨痛,而据XX市公安局法医委托XX医院专家会诊该615日在XX卫生院第一次所拍X片诊断——该左第23肋,右第2-5肋骨骨折,且为新鲜骨折,这不符合人对自身伤情痛楚感知之常情!黄某就侵害发生时称某某村的毛某、孙某在河北岸的公路上,张某走了以后某某村的李某从东面牵着牛过来了。

220XX524日黄某在询问笔录中称,上诉人用脚朝她胸部上下跺了两下;黄某与被告人撕扯时间大约半个小时。黄某称现场没有人,事发几天后听她女儿说当时孙某和毛某在场,她躺在地上后没有人看见。

320XX322日黄某的询问笔录中称,上诉人朝她胸部跺了两下后又朝她左肋、右肋不知跺了多少下。有关某李出现的时间,黄某声称“我往110警车上走的时间,我本村李某从大桥上拐过弯来往我们这边走来”。

2、毛某所做证言系伪证,不应予以采信。

毛某于20XX618日、820日、1031日、20XX321日先后四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第一次称与孙某在海莱路上向南隔河按到上诉人对黄某进行殴打,后三次的询问中均推翻第一次询问,称第一次系孙某教唆其作伪证,真实情况是孙某于当日晨挂电话告诉他黄某在南河岸被打,让他去看看,他去后发现黄某在地上躺着、张某并不在现场。

由此可知,毛某有关黄某受伤的事实系从孙某和黄某中得来的,其并不在事发现场,不是事发现场目击证人,故,有关毛某的证言是从被害人黄某及与黄某纠纷解决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孙某教唆得知,该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张某霞系黄某之女,对本案的判决存有重大利害关系;其不在事发现场,其询问笔录是20XX320日侦查机关才录取,证人对本案有关事实的陈述存在与受害人串通的重大嫌疑。

另,证人张某霞就黄某诊断情况未如实陈述。20XX524日黄某的陈述称,“(在某卫生院诊疗)第二天一早张某霞领她坐车上某某市医院检查一下,说是断了五根肋骨,我就住院了”。由此可知,张某霞于20XX616日带黄某坐车到某某医院检查过,黄某616日并未在某市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对该事实,证人张某霞予以隐瞒。是否存在这样的事实——某市某卫生院于20XX615日为黄某拍片(X线号55900)并就该片作出诊断说明后,因该片显示系未见外伤性改变的缘故,孙某、张某霞及黄某恶意串通,事发当日令黄某擅自离开医院回家、合谋使黄某的肋骨骨折后再坐车到某某医院拍片,在拍片显示骨折后才回到某市某卫生院住院,而恰好该卫生院于20XX617日作第二次拍片,该次拍片显示右第四、五肋骨骨折。

由此,非但张某霞的证言不具法律效力,若查实其伪造受害人伤情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证人张某英、徐某华、孙某凤等均证实,事发当日看到上诉人与黄某对骂、没有看到二人打架,该三人证言不是指控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恰恰是上诉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5、证人王某的证言称看到上诉人与黄某手指点划后向相反方向走了,这恰是上诉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6、证人孟某称其看到黄某拖着个小铁车(往家走),这是事发当时黄某没有受到他人的肢体损害的证据。

(二)关于黄某胸部肋骨拍片存在伪造刑事犯罪证据之重大嫌疑,就黄某伤情之拍片真伪未查实前,法庭不能采信依据该伤情作出的轻伤鉴定意见。

120XX615日,黄某于事发当日到某市某卫生院办理住院手续,该日拍片显示不存在肋骨骨折,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为此,黄某及其亲属因拍片未显示肋骨骨折而与拍片医生发生冲突,进而其径行离开卫生院,次日到某某市一处医院拍片,即肋骨CT443615片(未经庭审质证,也未附侦查卷宗,一审判决对此也没涉及)。同年年617日,又到某市某卫生院继续拍片,而该次拍片显示黄某肋骨骨质改变陈旧性骨折可能性大。同年年620日,黄某到某市人民医院拍片,显示右侧第四肋骨骨折。

有上述可知,黄某肋骨拍片三次,其拍片结论历次均发生改变,尤其是在事发当日拍片未显示肋骨骨折的情况下,非但不住院,而是到处奔走拍片!因此,认定黄某之伤情须以第一次拍片为准,其它拍片不能排除黄某自残后诬陷上诉人之重大嫌疑!

2、本案尚有如下病历资料未提交法庭质证,剥夺了上诉人之辩护权,不利于本案事实之查清。

首先,侦查卷宗中有关黄某伤情的病历资料仅有9页,其中某市门诊病历两页、20XX620X线诊断书一页;某市某卫生院门诊病历两页、住院病历两页、X线号55900两页、某某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委托会诊意见书一页。而黄某在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志、体温表、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的,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等未提交法庭质证。

其次,侦查卷宗载明的20XX617日某市某卫生院为黄某不同角度的第一次拍片及报告单未随卷提交法庭质证。某某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委托会诊意见书重涉及的肋骨CT443615片及报告单未提交法庭质证。

综上所述,定罪量刑不是证据的简单罗列、叠加,上述一审判决罗列的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罪,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上诉人无罪。

二、证人毛某四次证言间矛盾冲突,其称是孙某教唆他做伪证,对此,证人毛某须到庭接受质证。然,一审对于上诉人的该要求置之不理,径行作出有罪判决,严重违反刑事法律之规定,对此,恳请二审予以纠正。

三、孙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影响

本案卷宗中有孙某在侦查机关的两次询问笔录,庭审之时孙某的证言没有作为证据使用,但,仍然有必要分析孙某的行为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影响。

本案发生之时,孙某与张某霞系情人关系,对此,作为孙某朋友的毛某在询问笔录中予以证实,孙某与张某霞于20XXXX日结婚,此也为张某霞询问笔录中承认的事实。孙某系受害人黄某女儿张某霞的同学,在此前发生的黄某与上诉人的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一案中,孙某作为黄某一方的证人出现,在该案卷宗中其声称认识黄某、上诉人,为此,要求法庭调取某市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卷宗予以核实。由此,孙某在本案询问笔录中称认识黄某但不熟悉,此为虚假陈述。毛某的四次询问笔录中,第一次系孙某教唆之虚假证言,第二、三、四次陈述推翻第一次的陈述,应为真实。且就孙某与张某霞二人之间恋人关系而言,若20XX615日晨孙某与毛某看到黄某遭受上诉人殴打的话,孙某应该自己或与毛某二人一起到河南岸去查看黄某伤情并当场报警,此为人之常情。况且,依据黄某及张某霞对案发时间的描述,其时离孙某上班时间(侦查卷宗记录报案时间为635分,而孙某上班时间为7点且离上班地点很近)尚早,完全无须孙某自己离去而让毛某自己去查看。况且,当岳母被打,作为女婿的孙某应该马上到场查看、照料,其称安排毛某去查看,这严重背离生活常理!

孙某的行为对本案的推进、发展有重大影响,甚至起着本案是否成就故意伤害犯罪的重大作用。孙某自己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言,并教唆毛某作虚假证言,应当在本案中依法查实,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孙某的证言没载入一审判决,但应当将孙某的询问笔录与毛某的询问笔录结合起来慎重审核、以辨真假!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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